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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恒力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时间:2020-01-07来源:人民法制 阅读:10

 

 

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办案机关在恒力公司

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不依法作为的申诉材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领导

    我叫黄胜利,长沙市人,男,今年49岁,系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神牛公司)原董事长。2018年1月,我向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实名举报湖南省恒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力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8年5月16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但上述办案机关在办案中不依法作为,致使本案未正常办理,至今没有立案,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恒力公司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4年初,我上海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浦城公司)何赐斌介绍,与恒力公司负责人肖共田、余小华、龚俊芬、杨波等人相识,就收购神牛公司股权进行谈判。
    1、恒力公司在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骗取神牛公司股权及财产。

    在谈判过程中,恒力公司一再宣称自己是“实力雄厚”的公司,并邀请先后参观了恒力公司开发的 “卡瑞尔”“宏通广厦”项目,谎称“卡瑞尔”项目有许多的资产,“宏通广厦”项目与中国平安公司达成了《合作建房框架意向协议》,并称这个项目可以赚几个亿的利润。而实际上,“卡瑞尔”项目资产早已抵押给了建设银行,同时又私下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以现金方式出卖给购房者;而所谓可以赚几个亿的协议,是恒力公司伪造的!恒力公司刻意隐瞒自身早已债台高筑的事实真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破终5号《民事裁定书》和破产案中,恒力公司也承认在2013年时,公司已陷入困境;在2016年,人民法院宣告恒力公司破产,负债高达十几个亿,恒力公司在收购时隐瞒上述真相,完全无履约能力。

2、恒力公司在取得神牛公司股权之后,迅速设置法律障碍,在21天内就将100%的股份转给自己公司负责人龚俊芬名下实际上是由龚俊芬代持股份;而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不履约的情况下,防止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在追索股权时,龚俊芬能以“善意取得”股权为由逃避法律的追究!造成受害人无法维权。  

3、恒力公司的主观恶意及诈骗目的是为了非法侵占神牛公司财产用于抵债。

据已结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罗显站故意杀人案”案卷材料中核实的情况,在2013年常德市经侦支队侦办的“罗显站非法集资案”中,时任恒力公司董事长的肖共田直言不讳地承认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无法运营的事实!

从人民法院破产债权登记中得知,恒力公司欠债高达十几个亿,这些负债大部分由众多的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组成,以致恒力公司被追债逼债的现象极为严重,严重到在2015年6月,恒力公司董事长肖共田自己就是因被追逼债务而被人砍死的

③迫于债务压力,2014年10月,恒力公司恶意处置神牛公司资产、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时,作为拥有神牛公司100%股权的龚俊芬无对价、无条件、积极地配合恒力公司实施非法侵占行为,将神牛公司的全部财产(已建成封顶的5.5万平方米商住楼)充抵恒力公司自2010年以来因民间借贷所的巨额债务本息。
    真正目的就是为缓解日益紧迫的债务压力而挺而走险,触犯法律骗取神牛公司财产用于抵债
    4、截止目前,恒力公司完全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转让对价的义务,在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迅速、恶意地将骗取而来的神牛公司财产用于抵债,不仅主观上根本没有履约的意愿和打算,事实上也没有履约的能力,是典型的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的诈骗犯罪行为!
    5、恒力公司作为工商登记的法人,以其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犯罪过程中,已获取非法利益;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肖共田、公司股东兼负责的余小华、负责人龚俊芬以及公司法务人员杨波全程参入了整个诈骗犯罪活动;在骗取神牛公司之后,由肖共田任法定代表人、余小华任监事、龚俊芬为唯一的公司股东、杨波负责法律事务,其犯罪动机和目的明确一致。
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经侦大队对本案不依法作为的情况:

    自芙蓉区经侦大队受理举报之后,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客观、全面地依法进行调查,未尽到依法调查的义务。
    1、办案负责人刘朝晖一开始就认为:恒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共田已亡故,案子复杂难办;
    2、调查过程中,在举报人几次提醒的情况下,办案干警仍然忽略了恒力公司已经破产的事实,更没有调取破产的相关材料;反而只选取恒力公司中国平安公司签订的、预计可以赚几个亿的《合作建房框架意向协议》,就认定恒力公司具有履约的能力,而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却没有予以基本的核实;这种“调查”方式,觉得是在有意保护什么人?!
    3、以主要涉案人员龚俊芬的电话打不通、找不到人为由放弃对当事人的调查,在举报人提供线索的情况下,不予理会,仍然传唤当事人
    4、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立案之后,与检察机关沟通时,办案干警不同意继续调查;甚至讲如果监督立案,会以现有的材料报捕,不再补充侦查!这种态度简直是“威胁”检察机关,你如监督立案,我就不配合你!
    5、据事后了解,几年前,就有大批受害人曾向芙蓉区经侦大队举报恒力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几个亿的犯罪行为,结果是没有立案!而经侦大队队长刘朝晖(现已撤职)原来就任职于长沙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举报人向市公安局提出请求立案复核申请,其申诉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立案过程中不依法作为的情况:
    1、2018年5月16日,举报人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检察院在经过初步审查后,于2018年5月23日将本案列为“重特大案件”予以受理;2018年9月23日,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全国优秀检察官、法学博士、周礼文员额检察官及张武助理经过4个月的调查核实并获取了重要的相关犯罪证据之后,作出了监督立案的《重大侦查事项调查报告》,并上报领导;按照规定,对重特大案件的监督立案需要分管领导周亚红副检察长或者王勋爵检察长签字同意才能出具《监督函》,在这个审批程序上,审批一拖再拖,一再超期;据了解,在此过程中,办案员额检察官的工作也受到了种种阻挠和干预。
    2、举报人在无的时候,恰逢湖南省纪委第四巡视组展开巡视工作,举报人遂向巡视组申诉,请求巡视组介入监督,并提请市检察院姚湘中副检察长、周亚红副检察长、侦监处处长苏双枝张佳莉回避此案,巡视组对此请求予以认可并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建议。在巡视组的关注下,本案以召开检委会的形式作出了“暂不宜启动通知立案程序”的决定;在召开检委会时,只有周亚红副检察长因病回避,其他三人均没有回避!
    3、在作出《重大侦查事项调查报告》之后,姚湘中副检察长通过市检察院之外的关系人,向举报人传话:“对方来头大,举报也没用!案子不会立案,最好是走民事。
  鉴于以上事实,恒力公司在2014年收购神牛公司时,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设置障碍、非法侵占的诈骗犯罪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包括需要安置的几百名火炬村村民、省药检所团购户神牛公司原股东、大量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受害人在层层上访、村民在项目楼宇悬挂巨幅维权标语,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和不安定因素,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恒力公司所欠巨额债务多由高利贷组成,受害人举报恒力公司非法集资未果,很有可能是有“保护伞”的庇护!为了能依法查清恒力公司的犯罪事实,避免长沙市侦办单位不依法作为、不担当、充当“保护的情况,现特向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法查清有关办案机关在办理恒力公司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中存在的不依法作为、不担当,甚至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违法乱纪行为!以维护正义,几百名火炬村村民、省药检所团购户民营企业和大量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诉,请予支持!

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并作出《重大侦查事项调查报告》的

周礼文员额检察官办公电话:0731-88628218



                            申诉人黄胜利:(签字、奈印)
                           

                        身份证号码:430124197002056613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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