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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6-12-25来源:人民法制 阅读:10

2015年12月19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发布会”在京成功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中共中央党校以及20多家高校科研单位、数十家企业的15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论坛围绕“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国商事制度改革”和“中国国企改革”三个主题,就我国企业信用建设过程中的法治问题、商事立法完善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会长张建华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袁曙宏,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同志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袁曙宏同志讲话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同志讲话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同志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会长张建华同志主持


  江必新在讲话中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对论坛的召开和报告的发布表示热烈的祝贺,指出现代化的企业治理必须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必须以先进的发展理念为灵魂和指引,也要秉持全球视野,主动参与世界经济秩序的构建。现代企业治理需要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不当行政干预、加强企业市场约束的迫切需要。袁曙宏在讲话中指出,要解决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首先从立法上处理好这个关系,包括立法引领改革,立法授权改革,立法确认改革成果,立法给改革预留空间,立法消除改革障碍。他强调,我国企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关键是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促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赵旭东在致辞中指出本次论坛的三个单元都是引人关注和意义重大的主题,我国目前进行的信用建设不仅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信用建设行动,更是彻底改变中国社会面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和战略决策。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决定,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应对商事立法特别是商法通则的制定予以充分的重视。而今年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对国企改革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新的任务。本次论坛由国家机关、商法学界和企业组织的人士共同研讨,必将形成丰富的交流成果和宝贵的理论财富,对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商事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
  随后,会议举行《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发布仪式,由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伟代表课题组发布报告,该报告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历时8个月调研、编撰完成的,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企业信用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与展望的报告。张建华表示,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计划以“中国企业信用建设”为主题,每年公开发布、出版一部企业信用建设报告。
  在第一单元“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指出,企业信用作为商事信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信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民事法律以伦理和道德为基础,企业信用与商事利益相关,因而企业失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上必须确定企业信用的基础,将商事立法作为商事组织和商事信用存在的依据,用完善的商事立法体系支撑我国信用建设。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指出,要在商事规则中体现信用的内容,实现信用法治化、信用饭碗化、信用利益化和信用人格化,通过制定商法通则统领各个商事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失信惩戒的力度。中国中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表示,如何平衡信息公开和商业秘密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信用建设中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建议企业在严格履行信息公示和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利用好法律规则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政府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以及信用平台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建设。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杨永在发言中从典当借贷视角阐述了小微企业借贷难的问题,同时强调了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在第二单元“中国商事制度改革”,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巡视员张辉在发言中介绍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初衷,强调了通过此次改革,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促进了就业的增长,优化了产业结构,促进了创业创新,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围绕降低门槛、提高效率、完善服务来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在发言中从企业资产信用、企业合同履行信用、执行法律文书的信用、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用、企业纳税信用、劳动者保护信用、消费者保护信用和其他社会义务履行的信用等八个层面谈了企业信用的制度化和量化的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在发言中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两大方面分析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体类型的多元化和商事登记制度设计科学化的问题。武汉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熊世忠在发言中介绍了商事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效果,分析了关于商事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并展望了未来商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以及互联网背景下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从破产的角度分析了企业信用与企业高管跑路的问题,强调在资本制度改革后,企业信用的问题应该更加引起重视,指出一个国家的破产法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是衡量其市场信用高低的重要指标。
  在第三单元“中国国企改革”,国家电网总公司经济法律部主任邓建利分析了全面深化国企改革背景下电子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指出改革既是创新,也是继承,对于好的制度设计,要予以继承和完善。湖南大学肖海军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目前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阐述了以国有股监事为契入点重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的基本构想和具体路径,并分析了制度重建中国的重点和难点。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副局长聂常虹在发言中分析了企业家精神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协同机制,指出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家精神形成的因素及改革的方案。中航工业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克阳介绍了国有企业如何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与公司法人治理有机结合,如何把党管干部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诸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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